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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景芬 :冯友兰哲学的另一种解读(二)

2017-11-28 16:34:38   来源:烟台山文苑   【字号:

 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·贝尔(Daniel Bell)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上区分了两类现象:一类是事实问题(matters of fact),另一类是关系问题(matters of relation)。前者如历史,乃事件(events)的流变;后者如社会,乃概念图式(conceptual schema)的反映,像一张由各种不同类型的关系交织而成的网,不能由简单的观察而获知。前者属经验范畴,事实顺序(the factual order)是首要的;后者属意义范畴,逻辑顺序(the logical order)是首要的。“心智(mind)通过发现某种表达基本范型的术语来认知本质”。(贝尔,1973年,第9页)

  在方法论意义上,贝尔的理论即像是对冯先生“境界说”的解读和注释。首先,冯先生所阐发的问题,不是经验范畴,而是意义范畴。《新原人》一书起头便开宗明义:“人生究竟有没有意义?如其有之,其意义是什么?”(冯友兰,1996年,第518页)意义问题不是事实问题,而是牵涉关系问题:“所谓某一事物的意义,有时是说,某一事物与别事物底关系”。(同上)其次,《新原人》一书所提出的自然、功利、道德和天地四种境界,正是反映社会结构的概念图式或基本范型。
冯先生认为,认知某个事物,“其了解愈多愈深者,此事对于他底意义,亦即愈丰富。”(同上,第519页)“深底了解,可以谓之胜解。最深底了解,可以谓之殊胜解。”所谓“了解某物是怎样一个东西,或了解某事是怎样一回事,即是了解某事物是属于某一类者,是表现某理者。”“有最大底类,有最大底类所表现底理。对于一事物,若一人完全不了解其所属于底类,完全不了解其所表现底理,则此人对于此事物,即为完全无解。”而“人对于理底知识,谓之概念。”(同上,第520页)正如贝尔所言:“概念图式从复杂现实中选择特殊属性,并按成规归类以别同异。”(贝尔,1973年,第9页)冯先生对四种境界的概括,是选自人的“特殊属性”,也是人生“最大底类”。
第三,《新原人》提出的四种境界,不是“事实顺序”,而是“逻辑顺序”,有很强的共时性(synchronic)和空间性(spatial)。比如自然境界,一方面,“就社会发展说,是原始社会中的人的境界”(冯友兰,1984年,第263页);另一方面,又“并不限于在所谓原始社会中底人。即在现在最工业化底社会中,有此种境界底人,亦是很多底。”“在学问艺术方面,能创作底人,在道德事功方面,能作‘惊天地,泣鬼神’底事底人,往往亦是‘行乎其所不得不行,止乎其所不得不止’,‘莫知其然而然’。此等人的境界,亦是自然境界。”(冯友兰,1996年,第555页)而且,即使像美国这样高度工业化的社会,其中好多人“随从法律习惯,照例生活”,“照例纳税,照例上工厂,照例领工资,亦可以说是‘不识天工,安知帝力’。他们并不是小孩子,亦不尽是智力低底人。他们生活在最近代化底环境中,而其境界还是自然境界。”(同上,第578页)同理,功利境界所对应的人,也不限于追名逐利、物欲横流的近代化社会,而且,即便一些成就大事业的人,能建功立业,境界不一定高,“如秦皇汉武所作底事业,有许多可以说是功在天下,利在万世。但他们所以作这些事业,是为他们自己的利底。所以他们虽都是盖世英雄,但其境界是功利境界。”(同上,第555-556页)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也是如此。同一个人,此一时是天地境界,而彼一时又属道德境界。冯先生专门以明代杨椒山就义时所作的二首诗为例,“第一首乃就人与宇宙的关系立言”,是天地境界;“第二首乃就君臣的关系立言”,属道德境界。(冯友兰,2009年,第198页)可见,同一个人亦可能因时因地而分别有两种不同的境界。

  冯友兰先生关于四个境界的设定,也许同西方哲学的影响有关。早年刚考入北京大学时,冯先生怀着强烈的愿望要学习西洋哲学,但当时北大这方面的书仅“有一书架那么多”;1919年赴美国留学时开始大量阅读西方哲学著作,包括柏拉图、培根、洛克、柏克莱、休漠、卢骚、康德、费希特、柏格森、詹姆斯、桑塔延纳、杜威、罗素等等,还阅读了莫泊桑、托尔斯泰、泰戈尔等人的小说。1922年,冯先生曾致函梁漱溟,评论其《东西文化及其哲学》,认为其论题“范围太广,问题太大太复杂,抽象之论未足令人即信”,并建议他“关于西洋哲学之书总以多看为宜”。冯先生对康德哲学尤为重视,除了康德原著,还研读过不同学者有关康德研究的著作,如《现代德国哲学》、J·Watson的《康德哲学》以及杜威的《德国哲学与政治》等。(参见蔡仲德,1994年,第32-53页) 康德的主要哲学著作是三大批判,其中最重要的是《纯粹理性批判》,是讲他哲学的基本观点,另外两个是《实践理性批判》和《判断力批判》,分别讲伦理学和美学方法的。冯先生自1938-1940年完成的《贞元三书》很类似于康德的三大批判,即《新理学》讲纯粹哲学,《新事论》谈文化社会问题,《新世训》论生活方法。(《新世训》自序)其后自1942-1946年完成的《新原人》“实为继《新理学》之作”,(《新原人》自序)《新原道》“乃讲《新理学》中所谓道者”,(《新原道》自序)《新知言》“论新理学之方法”。(《新知言》自序)即是说,后三书是前三书尤其是《新理学》的进一步展开和发挥,合起来称为《贞元六书》。康德在他的《道德形而上学》中提出支配人类行为的两种“律令”:一种是有待律令(hypothetical imperative),一种是无待律令(categorical imperative)。1前者之所以称为“有待”,是指某种行动带有一定的目的,其遵守律令是有条件的、相对的;后者之被称为“无待”,是指某种行为与任何目的无关,其遵守律令是无条件的、绝对的,并认为无待律令出自一般规律的通则(the generality of a law in general)。从康德的道德律令出发,人的行为从义务感出发,是道德的起码要求,但仅有此还不行,道德的本质来自法则之概念。出于自我利益而诚信经商,或出于冲动而施舍,皆算不得善行。在冯先生的境界说里,出于冲动而施舍,是“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合乎道德底行为”;(冯友兰,1996年,第615页)而出于自我利益而诚信经商,则是“在功利境界中底人,有合乎道德底行为,是将其作为求其自己的利的方法”。(同上,第597页)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中人行为之合乎道德,同康德所说的有待律令是一致的;天地境界中人能充分觉解他同宇宙的关系,当然符合康德所说的无待律令。

  对于道德行为,冯先生作了一个区分,分为“义底行为”和“仁底行为”。前者出于“‘应该’如此行,所以如此行”,但“于实现此价值、此意向的好时”,心中并“不兼有与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”;后者则是二者兼备。冯先生认为“康德所说道德行为,只是义底行为,而不是仁底行为”,对于“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合乎道德底行为,与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的道德行为的不同,康德分别甚清。”但是,对于“道德行为又可分为义底行为与仁底行为二种,康似尚未见及”。(同上,第615页)可以推知,冯先生所言“义的行为”符合有待律令,“仁的行为”则符合无待律令。

  值得提及的是,1870-1920年的德国风行新康德主义,倡导回到康德所提出的方法和精神上,认为只有通过内在的理性范畴,而不是根据经验和环境,才能产生认识。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·韦伯(Max Weber)就据此提出了三种权威类型和柯里斯玛(charisma)概念,并提出了四个理想范型(ideal type)。冯友兰先生是否读过韦伯的书,现在找不出有关资料,但冯先生关于四个境界的学说,从内容到方法,却同韦伯的四个理想范型如出一辙。 韦伯认为,社会行为可由四种情况决定:1、目的合乎理性的;2、价值合乎理性的;3、情绪的;4、传统的。冯先生的自然境界可以对应于韦伯的“情绪的”(affectual action),“尤其是感情的,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”,“往往超然于有意识地以‘意向’为取向行为之外,它可以是一种对日常生活之外的刺激毫无阻碍的反应”。(韦伯,1998年,第56页)冯先生的功利境界可以对应于韦伯的“目的合乎理性的”(end-rational action),也称作“工具理性”(instrumental action),即对外界事物和他人有所期待,“根据目的、手段和附带后果来作他的行为的取向,而且同时既把手段与目的,也把目的与附带后果,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,作出合乎理性的权衡”,(同上,第57页)以实现自己的期待。冯先生的道德境界可以对应于韦伯的“传统的,由约定俗成的习惯”,这种范型的人格“往往是超然于可以称之为‘意向性’取向的行为之外”,“可以有意识地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意义上与习以为常的事物相关联”,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以为常的事物即传统的道德规范。冯先生的天地境界可以对应于韦伯的“价值合乎理性的”,即对人的社会行为不管作伦理的、美学的、宗教的或作其它阐释,皆出于“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,不管是否取得成就”,“行为的意向不在于行为之外是否能有所成就,而在于某种特定方式的行为本身”,即追求事物的终极价值,而非追求“满足现时的报复、现时的享受、现时的献身、现时默祷天堂幸福的需要,或者排遣现时情结的需要”。(同上,第56页)

  理想类型是韦伯构思的重要方法,用他的话说,为了准确地认识事物,社会学必须构想出形式“纯粹的”(“理想”)类型形态,如此,“社会学的辩析才是可能的”。(同上,第52页)境界说是冯友兰先生判断人的觉解程度的方法,以此区分圣人、贤人和普通百姓。从内容到方法,理想类型和境界说有许多相似之处,也有一些根本的不同。第一、二者的建构过程都经过康德,不同的是,韦伯坚持的是社会学取向,强调理念外化为社会行为(social action),为社会科学奠定哲学基础,为社会学建立一般的概念框架;冯先生则是哲学取向,强调内心态度或人格修养,方法上是“尽心知性”,从社会人生到哲学,并把“为天地立心,为生民立命”作为终极追求。韦伯是从哲学到社会人生,认为“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,才是社会行为”,而像“静身养性、孤寂的祈祷”等宗教行为,不能算作社会行为。(同上,第54页)第二,韦伯认为,社会行为是复杂的,不能“仅仅以一种方式或者另一种方式为取向”,更经常的是“混合类型的”;一种行为,手段上可以是目的理性的,而取向上又可以是价值理性的,二者“处于形形色色的不同的关系中”。(同上,第57页)比如理想类型之一的“情绪的”,若是“以有意识的发泄感情的形式出现”,即可能是价值理性或工具理性,或二者兼而有之。

  而且,“情绪的”同价值理性的共同特点,是并不关注行为的目的,而在于“行为本身”。再如理想类型之一的“传统的”,因行为是“习以为常”,“这个类型接近第二种的类型”――价值理性。(同上,第56页)以上谈到,冯友兰先生在分析四种境界的时候,也认为同一种境界可以产生于不同的时代,同一个时代又可以并存不同的境界;同一个人,此时此地是一种境界,彼时彼地又可以是另一种境界。比如,自然境界“不知有我”,天地境界“大无我”,“自然境界与天地境界,又都似乎是浑沌”。道德境界“无我”,是贤人的境界;天地境界“大无我”,是圣人的境界,而“无我有时亦似乎是大无我”(冯友兰,1996年,第563页)第三,在韦伯的四个理想类型中,价值理性最为特殊,他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服务于义务、尊严、美、宗教训示、孝顺或者某一件“事”,只要不计后果,而是“坚信必须这样做,这就是纯粹的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”,所以韦伯“把它作为特殊类型加以强调”。(韦伯,1998年,第57页)而冯先生“四个境界的学说中,具有特殊意义的,是关于‘天地境界’的说法。”(张岱年,1996年,第468页)

编辑:赵利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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